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