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给予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扶持。鼓励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采取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得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