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