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存在第六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