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法律依据等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