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