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