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申请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列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二)有可开发和利用的水资源;(三)开发治理的土地集中连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四)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五)属非地质灾害区。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前,应当出具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筹资投劳的决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筹资投劳的意见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