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对农业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