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教育被监护人遵纪守法,发现被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不得纵容、包庇。

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犯罪人员免受刑事处罚的,送少年管教所或由监护人加以管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