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教育、改造和安置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教育被监护人遵纪守法,发现被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不得纵容、包庇。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犯罪人员免受刑事处罚的,送少年管教所或由监护人加以管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