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教育、改造和安置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研究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提出对策;应当配合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做好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