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研究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提出对策;应当配合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部门做好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