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报送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