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食药监、环保、卫生、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