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置方案,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