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同时向所在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