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