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军分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