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对依法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凭证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