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