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