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