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还应当将答复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