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