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旅游、教育、卫生、土地、建设、规划、商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