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资金,或者在具备条件时设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少数民族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研究和开发;
(二)征集、搜集、整理和出版少数民族文化珍品、文献、典籍和实物等;
(三)抢救濒临消失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四)培养和资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少数民族文化人才;
(五)资助少数民族文化之乡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区;
(六)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
(七)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