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和自然风光资源,加快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旅游。

鼓励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庄根据本民族文化特点,发展少数民族乡村特色旅游。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