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