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支持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以代表性项目为主题的整理、翻译、出版和艺术创作。利用代表性项目进行翻译、出版和艺术创作,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