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代表性项目,可以实行生产性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建设,并在场所、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