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可以采取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授课等方式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