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