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机构及文化机构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