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的,处以三千元罚款;(二)未在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公告线路调整信息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