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