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国际道路运输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建立运力、货源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车辆和货源信息,为国际道路运输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