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