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