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