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的部门及审查人员或者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部门及验收人员,应当对审查或者验收的结果负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