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