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