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场所、设施,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