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履行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