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履行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