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以及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原则,并采取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