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经批准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其收购额的百分之十五向州、县农(畜)牧部门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返还管护单位。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2年6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