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