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