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交还单位并履行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