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三)上市、合并、分立、破产、投资、转让、置换、拍卖等涉及专利资产的;(四)以专利权在金融机构进行质押的;(五)其他需要评估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