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专利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并受聘于依法设立的专利中介机构的个人,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