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应在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调处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市(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作出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副本报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